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专业学位 专业领域代码:035100
专业领域名称:法律硕士
一、学科简介
我校于2001年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成立省高校哲社重点研究院“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2016年成立省级智库“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本专业现有法学专任教师30人,66.7%具备法律实务经验,40周岁以下专任教师均具有博士学位;聘请海内外非全时教授17人、高水平行业教师21人,研究方向覆盖了除军事法学以外的法学二级学科,在气象法、环境法、国际法、信息法等领域特色鲜明。与中国气象局、各省级气象局和环保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展定期培训和多形式的教研合作;与江苏省高院等27家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教学实践与人才培养合作关系,设有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维世德法律研究院等机构,“行业导师制”卓有成效,“法官进课堂”“专家论坛”“庭审进校园”等活动常态化;与腾讯研究院、阿里研究院、意大利都灵大学网络法研究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本专业致力于培养法律高级实务人才,依托学校大气科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和信息工程等优势学科,重点为气象、环保、海洋、信息等行业培养特色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
面向行业与地方的法治人才需求,培养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能独立从事法务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三、培养方向
1.环境法学;
2.信息法学;
3.国际法学;
4.法学理论。
四、学制和学习年限
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本)的学制为2年,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法本)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
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本)的总学分为54学分。其中必修课为18学分,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实践教学与训练为15学分,学位论文为5学分。
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法本)的总学分为75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4学分,选修课不低于13学分,特色方向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实践教学与训练为15学分,学位论文为5学分。
六、培养方式与方法
1. 培养方法
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企业实践类课程、学位论文选题、专业实践和答辩等环节的指导工作。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出合理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挖掘研究生的潜能。注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和个性发展,赋予研究生充分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
为了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使研究生得到更多实践环节的锻炼,研究生除参与科研实践外,在学期间还应参加其他实践环节的训练。
2. 培养方式
2.1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
2.2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2.3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2.4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2.5必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七、中期考核
对硕士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进行中期考核,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本)时间在第二学期结束前,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法本)在第三学期结束前,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和身体状况等内容。中期考核不过者,可延期6个月再重新申请考核,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分析、综合能力,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
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应用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学位论文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和开题
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现实或者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可以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是新的研究方法,可以是新的制度设计。
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本)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法本)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开题者,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改变,如论文选题有重大变化的,需重做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的写作和要求
按学校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执行。专业学位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内容或者视角上有创新,或成果具有实用性,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和答辩
研究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中期考核合格,并完成实践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能申请论文预答辩。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4.申请学位
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
九、实践环节
专业实践活动,属于必修环节,不低于15学分。
1.专业实践的组织与安排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创新中心或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奠定基础。
专业实践的组织可采取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或者依托于学校与实务部门建立的教学培养基地,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一般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叉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期中与导师一起制订并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在汇总后于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将表格报研究生院。
2.专业实践考核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应在答辩前完成。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实践总结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实习鉴定等,经校内外导师签字认可后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由学院组织人员对实践环节效果进行考核,学生必须达到合格才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表3:法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
组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学期 |
授课方式 |
考试方式 |
备注 |
||
|
A |
S00800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36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
S008003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8 |
1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S999031 |
PETS-5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B
|
基础理论课程 |
z012030 |
法律职业伦理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查 |
非法本 |
|
|
z012031 |
法理学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32 |
中国法制史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33 |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
64 |
4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法本 |
|||
|
z012034 |
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
64 |
4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35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
48 |
3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专业基础课程 |
z012036 |
宪法学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非法本 |
||
|
z012037 |
民法学 |
64 |
4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38 |
刑法学 |
64 |
4 |
1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39 |
民事诉讼法学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40 |
刑事诉讼法学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41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42 |
经济法学 |
48 |
3 |
4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43 |
国际法学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C |
z012027 |
16 |
1 |
2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
z012044 |
环境资源法学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D |
专业选修课 |
z012045 |
法理学专题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查 |
法本,不少于16学分 |
|
|
z012046 |
宪法学专题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47 |
中国法制史专题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48 |
法律方法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察 |
||||
|
z012049 |
商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0 |
经济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1 |
国际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2 |
知识产权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3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4 |
证据法专题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55 |
外国法制史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查 |
非法本,不低于21学分 |
|||
|
z012056 |
商法学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57 |
国际经济法学 |
32 |
2 |
4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58 |
国际私法学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59 |
知识产权法学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60 |
法律方法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61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
32 |
2 |
4 |
面授讲课 |
考试 |
||||
|
z012062 |
证据法学 |
32 |
2 |
4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特色方向选修课 |
z012063 |
海洋环境保护前沿问题研究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64 |
大数据安全风险与法律规制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65 |
气候安全与气候谈判 |
32 |
2 |
4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66 |
刑事法律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
32 |
2 |
3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z012067 |
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法治化 |
32 |
2 |
4 |
面授讲课 |
考查 |
||||
|
E |
z012068 |
法律写作 |
32 |
2 |
1 |
面授讲课 |
|
不低于15学分 |
||
|
z012069 |
法律检索 |
32 |
2 |
2 |
面授讲课 |
|
||||
|
z012070 |
模拟法庭 |
48 |
3 |
3 |
自主实践 |
|
||||
|
z012071 |
法律谈判 |
32 |
2 |
4 |
自主实践 |
|
||||
|
z012072 |
专业实习 |
96 |
6 |
3、4 |
自主实践 |
|
||||
注:1、A公共基础课 B专业基础课 C限选课 D 专业选修课 E实践环节
2、A、B类课程为学位课;C、D类课程为非学位课;E类为必修实践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