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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政治常识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祥旭考研】 / 2014-07-21

   2014年考研政治中出现了一些考查政治常识的题目,这些题目本身不难,但是如果我们广大考生在平时复习的时候不留意没有看到的话,那就很难拿到分数。为了帮助2015考研的广大考生能够熟悉并准确的把握好我们国家的政治相关知识,下面给大家帮助大家梳理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含义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地位

  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又是国家统一领导下享有自治权的自治地方。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划分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相当于一般行政区划的省、市、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3.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5.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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