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五次改革:王政时代后期第六王塞尔维乌斯改革:⑴建立新的地域部落,代替原来的3个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部落,把罗马分为4个城区部落,把罗马乡村分为15个乡村部落 ⑵ 按财产多寡划分公民为五个等级,并确定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各等级提供数量不同的森都利亚 ⑶ 创设森都利亚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塞尔维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
公元前133-121年先后由格拉古兄弟推行的以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改革:⑴提比略担任保民官时规定:每户家长占有公有地限于500犹格,如有子,则其子尚可各占250犹格,但每户占地总数不得超过1000犹格,超占部分收归国有,化为30犹格的份地,分给无地农民,由一个三人委员会负责分地。⑵ 盖约担任保民官时提出法案禁止被人民罢免的高级官员和保民官再次任职,非经人民审理不得判处公民死刑,恢复提比略的土地法案,又提出殖民法作为补充,规定元老院应在执政官选举前确定其卸任后担任哪一行省的总督,避免以最好的行省私相授受。法案未经通过,改革以失败告终。
公元前107年执政官马略获得了朱古达战争指挥权推行的军事改革:⑴ 取消财产限制,吸收无产者入伍,即以募兵制代替公民兵制,士兵的服役期限延至16年,期满可从国家分的一块份地作为补偿 ⑵ 改革军团组织,实行联队制 ⑶ 对军队实行严格训练,把当时角斗学校的训练方法引入军队,以提高士兵的战术技能。改革改变了罗马以公民兵为基础的军事制度,使罗马军队变成以无产者为主要来源的职业军队。
公元前88执政官苏拉获得了密特里达提战争指挥权,稳定局势后进行的宪政改革:⑴ 恢复独裁官的职位 ⑵ 扩充元老院,增至600人,恢复了元老院旧日的权力和特权,保民官的权力被剥夺殆尽 ⑶ 增加了执法官和财务官的人数,大兴土木,废除了向城市平民廉价配粮的制度。
公元前1世纪后期凯撒在内战和独裁期间所实行的改革措施:⑴ 改组元老院,安插亲信,增至900人 ⑵ 增加高级官职的数目 ⑶ 改善行省管理制度,提高行省各城市的自治权,改进行省税收制度 ⑷ 扩大授予罗马公民权的范围 ⑸ 在意大利和行省建立至少20个殖民地,安置老兵和贫民10万人。取消部分债务,安置游民就业,对币制和历法进行了改革。
三个时代:王政时代:(前753-510),从罗慕路斯建城至高傲者塔克文被推翻,经历了七王,王政时代并非统一的制度,是氏族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前四王时代处于军事民主制下,设置王(终身制,掌握军事指挥权,审判权,库里亚大会),元老院(王的咨询机构),库里亚大会(全体公社成员大会,决定公社一切重大问题),第六王塞尔维乌斯进行了改革,王政后期,伊达拉伊亚人在罗马建立了塔克文王朝。
共和时代:(前509-27),共和国的建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西西里奴隶起义、格拉古兄弟改革、马略军事改革、同盟者战争、苏拉独裁、斯巴达克起义、前三头同盟和凯撒独裁、后三头同盟,公元前509年罗马人驱逐塔克文家族建立了共和国,执政政权的是两名执政官,初期元老院增至300人,处于权力中心地位,末期成为最高行政和监督机构,共和国实质是贵族共和国。
帝国时代:(前27年-公元476年)公元前27-公元14年屋大维元首政治,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的称号正式确立了元首制,罗马从共和时代进入了帝国时代。
屋大维元首政治的措施:⑴ 提高元老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削弱其实际权限始设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⑵ 扩大元老和骑士的特权,使其成为元首制的基础 ⑶ 对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一方面镇压,另一反面则用各种施舍来收买他们 ⑷ 竭力维护奴隶制,颁布一系列法令来健全家庭关系,奖励生儿育女,提倡过节俭生活 ⑸ 恢复罗马的宗教崇拜和传统习俗,大兴土木 ⑹ 在行省中推行自治市制度,把罗马公民权授予行省上层分子,实行税制改革⑺ 缩编军团,创设近卫军,使罗马军队最后完成了向职业常备军的过渡。⑻ 依靠军队继续推行扩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