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罗马共和国成立后,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更加尖锐:
(1)政治上,贵族牢牢把持着国家大权,而平民则被完全排斥在政权之外。
(2)经济上,贵族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享有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平民不仅不能参加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而且由于共和初年频繁战争导致破产、失地,有的沦为债务奴隶,有的被卖往国外。
(3)在社会、法律地位上,贵族靠自己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肆意加害平民,而平民被视为卑贱之人,不能与贵族通婚。
平民为了改变这种地位和处境,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2、保民官的设立与十二铜表法的制订
相传,公元前494年,罗马同周围邻近部落发生战争,急需平民援助,于是平民乘机提出废除债务法的要求。贵族开始口头应允,但随后又失信,因此平民全副武装离开了罗马,以此反抗贵族的背信弃义。平民的离去会削弱军队战斗力,因此贵族被迫让步,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保民官,保民官的职责是保护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的横暴欺压,如贵族通过违反平民利益的法令,保民官可以否决,不过保民官当时的作用仅限于依据当时的法律保护平民不受迫害。
当时的罗马法律为不成文的习惯法,解释权操纵在贵族手中。贵族法官常利用此为贵族谋利益,于是平民强烈要求制订成文法。经过长期斗争,贵族再次让步,公元前451年,罗马制订了成文法,它们被刻在十二个铜表上面,故称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就其阶级实质来说,是保护贵族奴隶主利益的,但由于法律编制成明确的条文,且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
3、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法案
十二铜表法制订后,平民经过继续努力,于公元前445年获得了与贵族通婚的权利,但平民的土地和债务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平民同贵族仍进行激烈斗争。公元前376年,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针对土地、债务和担任高级官职问题,提出了三项法案:(1)平民所负的债务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作为偿还本金计算,尚未偿清部分分三年还清。(2)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定为500犹格(1犹格约合1/4公顷)。(3)取消军事保民官,规定在两名执政官中,一名应由平民担任。经过十年斗争,这些法案才被全部通过。它的通过,暂时缓和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4、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和特里布斯会议权力的扩大
公元前326年,在平民压力下,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取消了债务奴隶制,从此,平民免除了沦为债务奴隶的威胁。
公元前287年,平民出身的独裁官霍腾西阿制订出新法案。原来罗马有一种按地域部落组成的会议,即特里布斯会议,此会由平民参加,决议只对平民有效。根据他的法案,特里布斯会议成为全体公民参加的会议,会议决议不必经元老院批准即对全体公民有法律效力,特里布斯会议分部落(特里布斯)开会,因为各部落中平民占多数,所以这个会议比百人队会议更民主一些。
至此,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结束。
5、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后果
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对罗马历史的发展影响重大。(1)平民能够担任各种官职和与贵族通婚,不仅打破了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且打破了旧的氏族界限,消灭了罗马氏族残余,自由民内部的关系得到了调整,从而扩大罗马共和国的基础。(2)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使平民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他们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得到了保障,从而强化了公民兵制度,为罗马对外扩张提供了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3)新官职的设立和新法律的颁布,使罗马共和国的上层建筑日臻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奴隶制经济的需要。
但是,关系到平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少量公有地的分配和债务的减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民的经济地位,平民的负债和破产迟早还是难以避免的,他们和大土地所有制间的矛盾和斗争将继续下去。平民参政只是对于平民上层而言,他们和原有贵族通过通婚的形式融合于一体,构成“新贵”,国家制度的实质仍是以元老院为首的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但是罗马国家机构的加强,为它的对外扩张和发展奴隶制度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