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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2017考研真题之842法学综合2

罗老师 / 2019-03-23

 考试科目 :842 法学综合 2  (含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 总分:150 分 考试时间:3 小时

第一部分 民法学总论

一、名词解释题 (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1.  自然人

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  请求权

4.  宣告死亡

5.  基金会

6.  无过错责任

二、简答题 〈每小题 6 分,共 30 分)

1.  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意义。

2.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地位 。

3.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与效力 。

4. 合伙事务的执行 。

5.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三、论述题 (15 分)

1. 论民法上的形成权 。

四、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

1. 某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某乙之疼爱 。1992 年夏天 ,甲在乙家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 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甲表示同意。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了1万元, 并告知甲 。1996 年 10 月乙去世 。乙的儿子某丙在继承遗产时 ,与甲的母亲某丁发生争执 , 丙认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 l 万元应作为遗产 ,由其继承,而甲母丁则认为该 1万元存款 应归甲所有 ,不能作为遗产 。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丁遂代理甲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该

l万元存款为甲所有 。 丙在答辩时提出两条理由予以抗辩 :

(1) 丙认为 ,乙虽然将 1万元存入甲的名下 ,但当时甲尚不满 10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人 , 不能有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乙与甲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

( 2 ) 即便该赠与行为成立 ,但该行为也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即以甲将来考上大学为停止 条件。因此,在甲考上大学之前 ,该赠与行为不生效力 ,甲没有获得该项存款所有权 。

根据上述案情和我国相关法律 ,你认为丙的上述两条抗辩能否成立 ?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2012 年 8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法国学习两年 ,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 ,

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 2013 年 8 月 27 日出国时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 ,但碍于情面 直未提还钱之 事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 ,但都没有说还钱的事 。2015 年 10 月,胡某回国。

2015 年 11 月 10 日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 ,胡某当即表示 ,全部钱款月底还清 ,

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2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 ,胡某却说他们 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 ,写在试卷上无效 第 1  页 (共 2  页)

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可以不用还了。张某非常气愤 ,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 诉讼 ,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上述案情 ,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

( 1 ) 张某对胡某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是否已经届满?

( 2 ) 胡某在 2015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

(3 )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

第二部分 刑法学总论

一、名词解释题 (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1. 紧急避险

2. 犯罪的直接客体

3. 连续犯

4. 立功

5. 减刑

6. 特赦

二、简答题 〈每小题 6 分,共 30 分)

1. 我国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含义是什么 ?

2.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 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3. 刑法中 “不作为” 的概念及义务来源 。

4. 除紧急避险外 ,我国刑法上的正当行为还有哪些种类 ?

5.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哪几种 ? 三、论述题 〈 本题 15 分)

1. 论刑罚裁量的原则 。

四、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

1. 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曾有过通奸关系 ,后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 ,但刘某仍常去李家纠缠 , 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被张某多次警告,均无济于事。于是,张、李二人商议 ,如刘某再 来,就将其腿打断 。某日夜,刘某又去李家 ,李昕见门有响动 ,便将张某叫醒 ,张某随即到 外屋拿了一把铁锹冲出门外 ,看见刘某躲在东房墙角处 ,顿时仇恨满腔 ,产生了将刘某打死 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刘某头部猛打数下 。当刘某欲逃脱时 ,李某拿着扁担赶到 ,与张某 一起朝刘某腿部 、臀部猛打 ,将文lj某打倒在地 ,直到刘某不能动弹才住手 。刘某于次日早晨 6 时许死亡 ,死亡原因经鉴定是严重脑部挫裂伤所致 。

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为什么?

2. 罪犯杨刚,男,32 岁。2004 年 3 月 3 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 扣除其判决前先

行羁押的时间 ,刑期至 2008 年 11 月 2 日止),被送至监狱服刑 。2006 年 10 月,监狱根据杨

刚的悔改表现,依法报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刚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2006 年 11 月 3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 日止。但杨刚被假释出狱后的→年内就抢劫作案 3 起,劫得财物价值人

民币 7900 元 ,2008 年 3 月被法院判处杨刚有期徒刑 8 年。

问:对杨刚重新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请运用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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